在合格领域获得资格
企业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列出的以下服务: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 软件开发与外包
-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认定条件
-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
- 企业必须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列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业务领域),并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超过50%。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是指企业或分包企业通过向境外单位提供符合条件领域的外包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资格管理
-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当地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科技部门会同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确认文件。认定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条件将报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将备案信息共享给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在商务部的“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写基本信息并按时提交数据。
- 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企业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税务机关应提交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如果确认企业不符合要求,企业将被取消税收优惠政策资格。
- 2017年已认定的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认定所需材料
- 总目录
- 《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发展情况论述(不少于1000字)
- 《营业执照》及相关注册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 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公司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公司公章)
- 企业上年度员工人数及名单表(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的人员情况),以及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的复印件。
- 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公司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等材料;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银行结算或外汇收入核销凭证复印件(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 证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研发能力的支持材料,如企业获奖或产品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